114年度潮補字第130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昆佑、陳**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到院
閱卷並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欲撤銷分割之
遺產清冊、
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
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遺產清冊中
不動產部分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㈣、提出
債務人陳昆佑最新申報所得稅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證明其目前仍陷於無
資力。
㈤、提出債務人陳昆佑截至原告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訴日為止,所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