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補字第1384號
原 告 胡宏侟
李孟學律師
被 告 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4930號
兩造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截至起訴前1日利息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54,49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