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王寶慧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
被告對於原告之新臺幣(下同)183,968元,及其中49,674元自民國109年7月21日起自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利息之債權不存在等語,則
參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就本件訴訟之利益應為223,449元(計算式:本金183,968元,及以49,674元為基準計算自109年7月2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6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3,4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2,670元,尚應補繳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