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補字第149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
被告的
戶籍謄本(註明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