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補字第15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玉貞
曾竣偉
曾雅婷
曾雅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暫已繳足
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
債務人與其餘
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
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
應繼分之比例計算,
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㈠
被告等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就附表編號1、2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曾竣偉應將附表之不動產,於登記日期113年10月1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
予以塗銷。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58,775元,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紀錄表在卷
可憑,而原告欲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為債務人即被告黃玉貞就如附表所示遺產按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所得之價額為189,694元(計算式:758,775元×應繼分1/4=189,6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陳報保全之債權為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0334號
債權憑證,並經計算至原告起訴之日即114年12月11日止之債務合計總金額為351,504元。則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物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
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9,6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原告前已繳納4,100元,原告溢繳1,430元部分,應予退還,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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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大商業銀行屏榮分行0000000000000000 | | | | |
| |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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