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徐偉恩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錦樹、楊錦強、陳金鴻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被告陳金鴻已於民國106年4月18日死亡,請提出被
繼承人陳金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完整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
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請提出記載完整
當事人及更正後
訴之聲明之
準備書狀,並均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