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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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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4 年度潮補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75號
原      告  黃憲章
被      告  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被告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支票3紙之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則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50,547元(利息之計算詳如附表二至四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即民國113年11月7日之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994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一:
編號
金額
發票日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支票號碼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6日止之利息
1
300萬
113年9月22日
113年9月24日
5%
SCAB0000000
3,018,082元
2
200萬
113年9月1日
113年9月9日
5%
SCAB0000000
2,016,164元
3
100萬
113年7月11日
113年7月11日
5%
SCAB0000000
1,016,301元
合計





6,050,547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00萬元
1
利息
300萬元
113年9月24日
113年11月6日
(44/365)
5%
18,082.19元
小計
18,082.19元
合計
3,018,082元

附表三: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3年9月9日
113年11月6日
(59/365)
5%
16,164.38元
小計
16,164.38元
合計
2,016,164元

附表四: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3年7月11日
113年11月6日
(119/365)
5%
16,301.37元
小計
16,301.37元
合計
1,016,3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