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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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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4 年度潮補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43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靖芩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繼儒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9,709元,及自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78計算之利息,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26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3,44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21萬9,709元
1
利息
21萬9,709元
113年11月6日
114年3月26日
(141/365)
4.078%
3,461.16元
2
違約金
21萬9,709元
113年12月7日
114年3月26日
(110/365)
0.4078%
270.02元
小計
3,731.18元
合計
22萬3,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