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補字第501號
原 告 日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何國麟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㈠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
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台抗字第355號
裁判意旨參照)。
㈡
經查,
本件原告依據
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聲明請求通行
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坐落同段84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96號裁定意旨,就有關土地增加之價額,應以鑑定結果認定之。請原告補正下列事項:1.
具狀陳明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鑑定依據(如願意自行提出
不動產估價師提出之鑑定報告,則具狀陳報所需必要之鑑定
期間為何?本院會給予
適當之鑑定期間)。2.如無法陳明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何,亦無法提出相關鑑定依據,則具狀陳明是否同意由本院函請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定,所需鑑定期間約1至2月,鑑定費用由原告先行代墊(經法院詢問結果,約需新臺幣(下同)4至5萬元)。3.如
上揭1.2.項均無法補正,則應陳報系爭土地鄰近「
非屬袋地」之土地,其最近實價登錄之成交價格,以利本院核算訴訟標的價額。
㈢如原告就上揭㈡所示第1、2、3項內容,均無法補正,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將陷於無法核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5元。
二、原告應補正系爭土地之地籍圖及系爭土地、欲通行土地之現況照片,並陳報系爭土地及欲通行土地部分是否有
地上物。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