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補字第512號
原 告 顏育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宇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宇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115元,應繳
裁判費4,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