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補字第60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金風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債務人對於
支付命令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
債權人支付命令之
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於114年3月18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36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