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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4 年度潮補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651號 原 告 方姿云 被 告 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恢復原告在亂2 online「f0000000」帳號使用支配權等語。本院前以114年度潮補字第651號裁定命原告陳報該帳號價值,原告逾期未補正,堪認屬客觀上無法確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之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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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