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補字第764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家慶
當事人間請求移除
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