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補字第837號
原 告 陳淑娟
被 告 林茂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茂榮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如原告民事
起訴狀附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截至起訴前1日利息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52,877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林茂榮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就利息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