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補字第849號
原 告 長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正榮、允鋒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將謝正榮列為被告之一,
惟並未於
訴之聲明中表明對被告謝正榮之請求內容,請
具狀陳明原告對被告謝正榮之請求內容(即訴之聲明)為何。
㈡、請提出本件事故發生後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A車)「修繕
期間」之相關證明。
㈢、承上,如修繕期間有承租其他車輛以代A車,請提出相關證明。
㈣、於民國112年1月2日事故前,是否已有就A車之營業簽定契約?如有,則請提出相關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