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補字第873號
原 告 梁清騰
陳昶亦
梁以瑄
被 告 顏子欽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黃柏誠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18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應將暫編736建號建物與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拍賣所得合併計算及分配,而原告所受分配新臺幣(下同)0元,應增為45萬元。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即45萬元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補提民事分配表異議起訴狀繕本8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