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補字第90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朝江之
繼承人等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413元,則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㈡、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已歿者勿記載)、更正後
訴之聲明之書狀,並
按應受送達之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㈢、提出本件被告陳朝江(歿)及其已歿
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