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潮補字第97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董庭幼即董倍如
董建呈
董恒華
董建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
債務人與其餘
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
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
應繼分之比例計算,
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㈠
被告董庭幼即董倍如、董建呈、董恒華、董建韋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8年1月11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董建呈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之分割繼承登記
予以塗銷。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288,432元,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紀錄表在卷
可憑,而原告欲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為債務人即被告董庭幼就如附表所示遺產按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所得之價額為572,108元(計算式:2,288,432元×應繼分1/4=572,108元)。另原告陳報保全之債權為本院95年度執字第12933號
債權憑證,並經計算至原告起訴之日即114年7月31日止之債務合計總金額為376,313元。則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低於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物價額,依
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76,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2,150元,尚應補繳2,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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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屏東縣○○鎮○○段00○號 (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巷00弄0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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