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潮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李方
上列原告與
被告小木土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新臺幣(下同)20,447元、
資遣費20,365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40,81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依
上揭法條規定,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等涉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