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潮小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為清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奕廷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9,475元,
上訴聲明第一項則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47,005元,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與
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2,470元(計算式:69,475元-47,005元=22,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