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潮小字第19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班明即牛郎熱炒店即牛郎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5年5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655元,及自11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2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
違約金。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
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