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潮小字第28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儒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
被告當事人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到院
閱卷並具狀補正記載完整當事人欄(含姓名、年籍、國民身分證號碼)之書狀,此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又原告於115年4月15日到院閱卷後逾期
迄未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年籍等資料,亦有本院電話閱卷
聲請書、案件統計資料
足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