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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5 年度潮小字第 3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潮小字第34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被      告  張清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603元,及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1,147元,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72,60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承保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於114年10月31日中午12時25分,因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車輛(下稱B車)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與A車發生碰撞,致車體受損,原告因而支出189,942元修復費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A車行車執照、事故現場圖、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車損照片等件為證,並聲明請求被告賠償維修費用94,971元等語,並經本院調取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佐。被告則以:就原告支出維修費用沒有意見,但是我認為應該在維修前通知我,而不是修好才跟我要錢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事故發生時,A車駕駛行經屏東縣枋山鄉台26線南向2.5公里處時停等紅燈,遭被告駕駛B車自後追撞,致A車受損,被告就本件事故發生自有因果關係而應負賠償責任。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A車車主將因系爭事故受損之A車送修、並於受保險理賠後由原告代位行使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本不須事前經由被告同意,是被告所辯,為得拒絕賠償之理由。
三、再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為我國實務上多數見解。原告主張A 車之修復費用189,942元(含工資40,668元、烤漆費用18,893元、零件130,381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A車自出廠日109年11月,雖不知實際出廠之日,參酌民法第124條第2項規定,推定為該月15日出廠,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4年10月31日,已使用5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殘值為13,042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2,603元(計算式:折舊後零件殘值13,042元+工資40,668元+烤漆費用18,893元=72,60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起訴狀於115年3月12日送達被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500元,按勝敗比例命二造負擔,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法定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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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30,381×0.369=48,11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30,381-48,111=82,270
第2年折舊值    82,270×0.369=30,35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82,270-30,358=51,912
第3年折舊值    51,912×0.369=19,15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51,912-19,156=32,756
第4年折舊值    32,756×0.369=12,08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2,756-12,087=20,669
第5年折舊值    20,669×0.369=7,627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0,669-7,627=1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