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潮小字第34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清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603元,及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1,147元,並加給自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
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72,60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承保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於114年10月31日中午12時25分,
因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車輛(下稱B車)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與A車發生碰撞,致車體受損,原告因而支出189,942元修復費用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A車行車執照、事故現場圖、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車損照片等件為證,
並聲明請求被告賠償維修費用94,971元等語,並經本院調取
上開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
可佐。被告則以:就原告支出維修費用沒有意見,但是我認為應該在維修前通知我,而不是修好才跟我要錢等語置辯
,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二、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事故發生時,A車駕駛行經屏東縣枋山鄉台26線南向2.5公里處時停等紅燈,遭被告駕駛B車自後追撞,致A車受損,被告就本件事故發生自有因果關係而應負賠償責任。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A車車主將因系爭事故受損之A車送修、並於受保險理賠後由原告代位行使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本不須事前經由被告同意,是被告所辯,非為得拒絕賠償之理由。三、再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為我國實務上多數見解。原告主張A 車之修復費用189,942元(含工資40,668元、烤漆費用18,893元、零件130,381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A車自出廠日109年11月,雖不知實際出廠之日,惟參酌民法第124條第2項規定,推定為該月15日出廠,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4年10月31日,已使用5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殘值為13,042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2,603元(計算式:折舊後零件殘值13,042元+工資40,668元+烤漆費用18,893元=72,60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起訴狀於115年3月12日送達被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500元,爰按勝敗比例命二造負擔,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法定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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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30,381×0.369=48,11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30,381-48,111=82,270
第2年折舊值 82,270×0.369=30,35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82,270-30,358=51,912
第3年折舊值 51,912×0.369=19,15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51,912-19,156=32,756
第4年折舊值 32,756×0.369=12,08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2,756-12,087=20,669
第5年折舊值 20,669×0.369=7,627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0,669-7,627=1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