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潮小字第35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佑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促字第3901號支付命令准許,
嗣被告於民國115年6月3日合法提出
異議,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發函予原告,命原告於該函文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函文已於同年7月6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參,
惟截至本件裁定日止,原告並未遵期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
參諸上揭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