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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5 年度潮小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小字第37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吳念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訴訟繫屬時之住所地係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2,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本件又係小額訴訟程序,並無合意管轄或以債務履行地定管轄法院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