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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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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5 年度潮小字第 3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潮小字第38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王振碩



被      告  宋宸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536元,及自115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1,216元,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26,5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承保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於113年5月6日上午8時19分,因被告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下稱B車)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與A車發生碰撞,致車體受損,原告因而支出32,745元修復費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A車行車執照、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車損照片等件為證,並聲明請求被告賠償維修費用32,745元等語,並經本院調取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佐。被告則以:就原告支出維修費用沒有意見,希望金額少一點並且可以分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事故發生時,A車駕駛行經屏東縣竹田鄉台88線與潮州路口處時停等紅燈,遭被告駕駛B車自後追撞,致A車受損,被告就本件事故發生自有因果關係而應負賠償責任。被告雖以前詞置辯,被告之清償能力,尚與原告請求有無理由無涉
三、再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為我國實務上多數見解。原告主張A 車之修復費用32,745元(含工資7,494元、烤漆費用16,531元、零件8,720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A車自出廠日110年8月,雖不知實際出廠之日,惟參酌民法第124條第2項規定,推定為該月15日出廠,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5月6日,已使用2年9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殘值為2,511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6,536元(計算式:折舊後零件殘值2,511元+工資7,494元+烤漆費用16,531元=26,53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起訴狀於115年7月22日送達被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500元,按勝敗比例命二造負擔,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法定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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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720×0.369=3,21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720-3,218=5,502
第2年折舊值    5,502×0.369=2,03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502-2,030=3,472
第3年折舊值    3,472×0.369×(9/12)=96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472-961=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