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潮小字第42號
原 告 達特威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日新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檢修費用事件,本院於115年3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000元及自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93,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委託其為消防設備檢修、修繕及缺失改善作業,原告業已依約完成,被告尚積欠檢修費用
等情,
業據其提出
核與所述相符之申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辦理進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
存證信函及LINE對話紀錄證物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
委任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