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潮小字第5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永盛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被告於
訴訟繫屬時之
住所地係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4樓,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參,本件又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並無
合意管轄或以債務履行地定管轄法院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