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潮小字第8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振盛
被 告 林崑旺(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17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惟查原告起訴之
被告林崑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業於原告114年12月17日起訴前之113年11月10日
死亡,有
被告林崑旺之戶籍資料在卷
可佐,原告就
上開無當事人能力之
被告起訴,屬訴訟要件之欠缺,且無從補正,自不生被告林崑旺之
繼承人
承受訴訟之問題,亦無從命其
繼承人承受訴訟,應予駁回。
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