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潮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淑秋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向本院起訴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115年度潮補字第376號),
惟聲請人實無資力負擔
裁判費用,且其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
爰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新園鄉低收入戶證明書、准予扶助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等資料附卷
可參,且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
起訴狀,經核其內容,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
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