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潮簡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劉俊辰
上二人共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蔣若蘭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0,48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