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潮簡字第3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羅文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5年7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115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4,1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300,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
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