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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5 年度潮簡字第 4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潮簡字第49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蘇昱銘律師




被      告  林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115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368元,及其中166,947元自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2,54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