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潮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黃錦泉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德壽、楊陳金蓮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並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㈡、提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最新土地租約。
㈢、提出本件請求各項金額之相關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