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潮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嘉慶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另
債務人對於
支付命令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
債權人支付命令之
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於114年11月3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9,476元及自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078%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2日止,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23,76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