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潮補字第230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咸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周嘉慶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周嘉慶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453元(本金458,484+已到期之利息19,969元=478,453元),應繳
裁判費6,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