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潮補字第59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卓煦恩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於115年5月5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88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72,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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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5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75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