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潮補字第63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李宜樵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日清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陳日清已死亡,請提出被
繼承人陳日清(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
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年籍、
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及
請求權基礎之
準備書狀,並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
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