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潮補字第66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鍾正雄之
繼承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㈡、請提出被
繼承人「鍾正雄」(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於107年11月11日死亡)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
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㈢、提出更正後記載完整
當事人欄(含姓名、年籍、國民身分證號碼、地址)、
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
準備書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