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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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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5 年度潮補字第 8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82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文彥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115年3月25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8,6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24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0,541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75,413元
自民國115年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6%
2
62,984元
自民國115年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附件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35萬8,639元
利息
27萬5,413元
115年3月12日
115年3月24日
(13/365)
15.96%
1,565.55元
利息
6萬2,984元
115年3月12日
115年3月24日
(13/365)
14.99%
336.27元
合計
36萬5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