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潮補字第83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聖愉(被代位人)等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
閱卷並陳報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㈡、承上,如為前者,則提出本件欲代位分割之被
繼承人為何人?併陳報其
遺產清冊。
㈢、提出遺產清冊中
不動產部分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㈣、提出本件被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完整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
拋棄繼承查詢結果,並提出記載正確
案由、完整被告姓名年籍、
應繼分比例(或
應有部分)、
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分割標的之
準備書狀,並均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