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潮補字第852號
原 告 八福漁業有限公司
兼 前 列
原 告 兆豐漁業有限公司
兼 前 列
前列共同
被 告 李昕璋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被告執有以原告等人名義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支付被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其中之200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又
上開本票債權如附表
所載,並經計算至原告起訴日前一日即115年6月30日止(計算式詳如附件一),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39,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38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24,900元,尚應補繳1,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