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潮補字第883號
原 告 張彥倫
蕭意霖律師
陳家緯律師
被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2,96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則依
上開法條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20,204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前一日即115年4月19日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