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潮補字第902號
原 告 陳美靜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
陳李葉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000元【計算式:(10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00元/平方公尺)+98000元=25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