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潮補字第9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董子庚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與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另
債務人對於
支付命令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
債權人支付命令之
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於115年5月4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8,4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3日止,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27,397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290元。
㈡、原告
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自應具狀更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
承受訴訟狀及
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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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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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