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潮補字第984號
原 告 富連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順常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明定。而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乃用以特定法院審判之範圍,故此項聲明之記載需具體明確。如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
起訴狀未記載
訴之聲明,本院因而無從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又原告起訴有下列起訴程式之缺失,
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重新提出民事起訴狀表明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查,原告現行法定代理人為訴外人王春燕,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
可佐,
核與原告起訴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不合,請提出黃宥勝得為原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或更正法定代理人。
㈡上網至司法院網站找尋「民事起訴狀」範例,依其所欲提起之訴訟類型下載範例書狀,以電腦打字填寫當事人欄(請填上原告、
被告及當事人資訊)。如欲以富連昇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於狀末蓋上公司印章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印章。
㈢提出被告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等足以特定人別之資訊,或到院
閱卷(應提前致電與
書記官約閱卷時間)確認起訴對象為哪一位名為陳順常之人。
㈣具體特定訴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
請求權基礎。
三、原告應可諮詢
律師或熟稔
法律之人(可至鄰近之各地方縣市政府、各鄉鎮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免費律師諮詢,以維自身法律上之權益),以補正
上開事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