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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115 年度潮補字第 9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984號
原      告  富連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宥勝  
被      告  陳順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明定。而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聲明,乃用以特定法院審判之範圍,故此項聲明之記載需具體明確。如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本院因而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又原告起訴有下列起訴程式之缺失,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重新提出民事起訴狀表明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查,原告現行法定代理人為訴外人王春燕,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佐,核與原告起訴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不合,請提出黃宥勝得為原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或更正法定代理人。
  ㈡上網至司法院網站找尋「民事起訴狀」範例,依其所欲提起之訴訟類型下載範例書狀,以電腦打字填寫當事人欄(請填上原告、被告及當事人資訊)。如欲以富連昇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於狀末蓋上公司印章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印章。
  ㈢提出被告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等足以特定人別之資訊,或到院閱卷(應提前致電與書記官約閱卷時間)確認起訴對象為哪一位名為陳順常之人。
  ㈣具體特定訴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
  ㈤提出與被告送達地址數量相符份數之繕本。   
三、原告應可諮詢律師或熟稔法律之人(可至鄰近之各地方縣市政府、各鄉鎮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免費律師諮詢,以維自身法律上之權益),以補正上開事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