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小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劉醇蔚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涂樹松
楊明珠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其
期日
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
行到場,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瀞心
右
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