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小字第一九九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王永杉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
本件言詞辯
論,其
期日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整,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
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柏泓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