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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91 年度潮小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小字第一九九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王永杉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本件言詞辯 論,其期日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 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柏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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