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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潮州簡易庭 91 年度潮小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小字第二О八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零貳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玖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瀞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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